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668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1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平,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耘勤,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花半里路1号2幢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EPX22。
法定代表人:陈明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男,汉族,1988年7月1日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 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杜杰
书 记 员  向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