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财保63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EPX22。
法定代表人:陈明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杜杰
书 记 员 向 露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