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858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花半里路1号2幢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EPX22。
法定代表人:陈明娟。
被告:***,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风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朝阳
书 记 员 陈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