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525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2号院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501Q94。
法定代表人:刘文海,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亮,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学院,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北海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0007891860673。
法定代表人:侯俊宇,职务校长。
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