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805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德,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伟,男,汉族,1993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系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鹏,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受理。2021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2021年8月20日,被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7.84元、财产保全费2398.56元[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60元[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间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