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中宁万兴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9022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中宁万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宁万兴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琼0106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工商注册、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