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恒创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

衢州市恒某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825民初681号 原告:衢州市恒某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 法定代表人:方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衢州市恒某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衢州市恒某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衢州市恒某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