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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某某机械厂、某某、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异91号 案外人:德***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原景福镇)秋月村*组。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厂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在本院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德***机械厂对本院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2×××14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以下简称诉争款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德***机械厂称,请求解除对诉争款项的查封。事实和理由:***作为德***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联系人)于2017年11月1日与四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德***机械厂按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2019年2月2日,四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直接将100000元转入了***的账户中,并备注为广西大藤峡项目。因此,诉争款项实际为案外人所有,被执行人只是代收。 申请执行人**称,1.对于案外人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载明诉争款项的打款方为“***”个人。2.金钱系特殊动产,动产所有权的变更以转移占有为标准,因此诉争款项在转入***的银行账户时,该款项的所有权即变更为***所有。若案外人认为该款应属于其所有,可按不当得利另案诉讼。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川旌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偿还**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0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冻结了诉争款项所在的银行账户。 另查明,2019年2月2日,户名为“***”,账号62×××777的银行账户向***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2×××144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备注为“广西大藤峡项目”。案外人向本院提交四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定作方)与德***机械厂(承揽方)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揽项目加工地点为“广西桂平南木镇大腾峡”,价格为800000元,结算方式为现金或电汇(转账),并载明承揽方银行账号20×××100,定作方银行账号51×××211,承揽方委托代理人为***。 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院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时,首先应审查案外人是否为执行标的权利人。本案诉争款项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其权利人应为***。因此案外人德***机械厂并非诉争款项权利人,也就无权要求排除对诉争款项的执行。 其次,关于案外人认为诉争款项实为被执行人代其收取的意见。本院认为,虽转账凭证摘要栏载明“广西大藤峡项目”,但案外人向本院提交的《承揽合同》载明案外人关于该承揽项目的收款银行账户以及定作方的银行账户,而该收款银行账户并非***在本案中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且转入该100000元的银行账户也并非合同约定的定作方银行账户,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核实转款人“***”与定作方的关系。同时,《承揽合同》虽载明***为德***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但***的代理权限是否包括代收账款并不清楚。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实诉争款项为四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据《承揽合同》约定向案外人支付的款项。 综上,德***机械厂的执行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机械厂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