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知民初918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北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开发区海河路北侧衡山道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河北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