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光县慧铭燃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396号
原告:***,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沙,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开发区海河路北侧衡山道东。
法定代表人:李荣杰。
被告:东光县慧铭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龙王镇冯坊村。
法定代表人:耿志刚。
原告***与被告河北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光县慧铭燃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晓东
审判员  贾喜周
审判员  韩秋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欣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