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18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北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开发区海河路北侧衡山道东。
法定代表人:李荣杰。
原告***与被告河北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文秀
审判员 贾喜周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