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03民初3718号
原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连霍高速三门峡收费站西北侧1号。
负责人:***,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清集乡将军营行政村陈庄村,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74********。
原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