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民初6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25号第4层419-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70号(圃**交区)1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MQ7X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佩里弗***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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