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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6512号 原告:邹某某,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工作者。 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某,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恒县。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邹某某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