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财保455号
申请人:深圳市拓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3324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晶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山路45号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84463300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拓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晶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珠海晶沨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1600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珠海晶沨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16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马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