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拓安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晶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保3475号 申请人深圳市拓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福城福花路**工业园B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3324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珠海晶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山路45号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84463300C。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4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珠海晶沨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16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袁 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