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1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拓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福城福花路**工业区B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33248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珠海晶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洲山路45号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84463300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拓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晶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13600元及逾期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0)粤0309执122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