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衡阳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4民终1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 上诉人衡阳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8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于2018年5月16日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双方签字盖章的《新员工登记表》记载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工作地点为89维修部,月薪3000元等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严格履行上述合同条款为被上诉人即使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及时发放了工资。综上,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未参与答辩。 鸿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未签订劳动合同系***过错所致,鸿宇公司无需向***支付双倍工资;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8年5月19日入职鸿宇公司处,任职于衡钢集团89分厂维修部,从事生产线机械设备维修工作,工作岗位为衡钢集团89分厂维修岗主岗,主岗工资为4000元/月,工作地点为衡钢集团89分厂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7月21日前,***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一天共有早、中、晚三个班次。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期间,***实行每天十二小时工作制,一天共有早、晚两个班次。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照120元/天以现金形式发放。***2018年6月份到2019年5月份考勤记录表显示,其2018年6月份工作时长为156小时(19.5天x8小时/天)、7月份工作时长为220小时(18.5x8小时/天+6天x12小时/天)、8月份工作时长180小时(15天x12小时/天)、9月份工作时长为180小时(15天x12小时/天)、10月份工作时长为180小时(15天x12小时/天)、11月份工作时长为180小时(15天x12小时/天)、12月份工作时长为192小时(16天x12小时/天)、2019年1月份工作时长为180小时(15天x12小时/天)、2月份工作时长为168小时(14天x12小时/天)、3月份工作时长为192小时(16天x12小时/天)、4月份工作时长为180小时(15天x12小时/天)、5月份工作时长为180小时(15天x12小时/天)、***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为:2018年5月1978元、2018年6月4055.36元、2018年7月4360.53元、2018年8月3444.94元、2018年9月4142.54元、2018年10月4115.54元、2018年11月4551.54元、2018年12月5754.54元、2019年1月4231.54元、2019年2月4171.54元、2019年3月4235.4元、2019年4月4229.4元、2019年5月4178.4元。2018年端午节法定假日为6月18日、2018年中秋节法定假日为9月24日、2018年国庆节法定假日为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10月4日至7日为休息日、2019年元旦节法定节假日为1月1日、2019年春节法定节假日为2月4日、2月5日、2月6日、2019年清明节法定节假日为4月5日、2019年劳动节法定节假日为5月1日。被告2018年10月2日、10月4日、10月6日、2019年2月4日、2月6日均上班。 2019年***因其自身身体状况欠佳,患有疾病,多次口头申请鸿宇公司将其工作时间由晚班调整为早班,但鸿宇公司未置可否,后***口头通知鸿宇公司不再继续上班。2019年5月31日***正式离职,并完成了维修工具交接。之后,***诉至衡阳市蒸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1、鸿宇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49600元;2、鸿宇公司补发春节、国庆、元旦等7个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的加班工资2640元;3、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4、鸿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6720元。仲裁委以衡蒸劳人仲委【2019】第35号仲裁裁决:1、鸿宇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452.46元;2、鸿宇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84.18元;3、鸿宇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四、驳回***其他仲裁请求。鸿宇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酿成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经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鸿宇公司不服而诉至该院,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该院无须对原仲裁裁决作出评判,而应对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鸿宇公司并未对仲裁裁决中认定的***的工资水平、应付双倍工资的数额为46452.46元及加班工资584.18元提出异议,视为其对仲裁裁决认定的该部分数字本身无异议。***未在该仲裁裁决指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视为其对仲裁结果没有异议。因此,故该院在本案中仅针对鸿宇公司的诉讼请求与***的仲裁请求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审查即可。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错在谁的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鸿宇公司提供了***、***的证言证实公司在自2018年开始在早会上通知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但因该部分证言是对已发生的事实的事后回忆,且该二人与公司具备隶属关系,存在着根据个人主观喜好予以取舍的可能,该院并未采纳,鸿宇公司亦未提供其他确切的证据证实在此之前已通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如要免除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下的责任,需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处于强势、主导地位,而劳动者处于弱势、服从地位,在用人单位已提供书面文本要求劳动者签字的情况下,劳动者直接拒签的可能性不大。因此,鸿宇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依鸿宇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等证人均主张直至2019年5月中旬才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确定鸿宇公司中存在的未与员工书面签订合同的行为并非个例。由此说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公司管理不规范有关;3、鸿宇公司在仲裁阶段的书面答辩状载明“因两地不便,人员进出频繁,暂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期间本人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视为鸿宇公司已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进行了自认。综上,鸿宇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鸿宇公司应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衡阳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衡阳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452.46元;三、衡阳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84.18元;四、驳回衡阳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衡阳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被上诉人入职时双方签订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该入职登记表中约定了工作年限、工作地点以及工资标准等内容,其认为入职登记表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的替代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错误。经查,该入职登记表虽然载明了工作年限、工作地点以及工资标准等内容,但是对薪酬的计算标准并不完整且对工时休假、劳动纪律、社会保险等并未予以约定,该入职登记表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的替代者,故上诉人要求不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衡阳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