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06民初2266号之一
原告:广州巨大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4014-4017单元A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C57T5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大栗新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17015349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巨大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现原告广州巨大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巨大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阳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7元、保全费3617元,由原告广州巨大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