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28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兴水口永清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水口乡水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兴清泉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龙山街道兴国商务楼1号楼1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兴水口永清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兴清泉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5民终176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长兴水口永清水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兴水口永清水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