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1民初221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湖南云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林邑星城A栋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2CEP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云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6.98元,减半收取计1703.4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