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云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1民初84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址:海南省定安县。 被告:湖南云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61号2栋八楼西面A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OMA4L2CEP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云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