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云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中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024执保218号
湖南云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中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保全人湖南云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中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4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湖南中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总价值2301709.81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已查封被保全人名下正在建的猪舍,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保全人名下的股权份额,查封期限为两年。如申请人湖南云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需对以上财产续行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经本院执行,本院(2021)湘1024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以部分保全完成保全,应予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