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赤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赤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嘉鱼县应急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鄂1221行初7号 原告湖北赤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壁市赤马巷办事处新火车站商贸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YPB7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嘉鱼县应急管理局。 住所地:嘉鱼县发展大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22176744538XT。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赤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鱼县应急管理局不服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赤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赤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