琛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琛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绿地牟山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322号
申请人:琛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76号11幢1单元7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22543619。
法定代表人:李继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琼垚,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征,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绿地牟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人民路01号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8730417XT。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
琛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绿地牟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4062.94元(账号:65×××62,开户行:浦发银行郑州金水支行)。琛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琛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绿地牟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4062.94元(账号:65×××62,开户行:浦发银行郑州金水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琛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