琛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琛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绿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313号
申请人琛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76号11幢1单元7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22543619。
法定代表人李继琛。
委托代理人宋琼垚,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征,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绿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5号楼A座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342393X5。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
申请人琛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绿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6177.2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绿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十六万六千一百七十七元二角三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