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743号
申请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车马村三塘湾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9DHW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靖,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4485654N。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兴荣街17号4号楼东2**17层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85261。
经营者:***。
申请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2022)湘0121民初729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26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96元,申请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