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1民初3105号
申请人: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陈,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20000元。申请人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常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才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