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1民初2912号之一
原告: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310国道与科技路交叉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2105446998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