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3民初5144号
原告:温州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卢某,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温州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温州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德圣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