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厦建设有限公司

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恒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温州保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3民初5144号 原告:温州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卢某,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温州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温州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德圣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