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2民初8665号
原告:杨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浙江新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男,1977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男,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与被告姚某、谭某、某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5年12月12日,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