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伦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右旗壹诺装饰材料批发总汇、内蒙古高伦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922民初136号 原告:***右旗壹诺装饰材料批发总汇,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丹吉林镇繁荣小区11号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922MAONMT9W6U。 负责人:***,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个体户,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内蒙古高伦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二号兴业成大厦13层1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ON1CGU3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右旗壹诺装饰材料批发总汇与被告内蒙古高伦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右旗壹诺装饰材料批发总汇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右旗壹诺装饰材料批发总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右旗壹诺装饰材料批发总汇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右旗壹诺装饰材料批发总汇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