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岩峰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23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岩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62909494T,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任家高,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岩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苏0923民初2169号,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岩峰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岩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36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