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5217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辉,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岩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衡河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任家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岩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芮东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雪洁
书记员郑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