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峰建设有限公司

岩峰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729号
原告:岩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衡河村村部一楼。
法定代表人:任家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叶,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超,该镇党委副书记。
原告岩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岩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岩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岩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5元,减半收取3292.5元,由原告岩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陶文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建道
书 记 员 张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