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信息江苏有限公司

4100航天信息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大港中学、镇江市丹徒区教育装备管理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100号
原告:航天信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泗路**。
法定代表人:魏运发。
被告:江苏省大港中学,住,住所地在镇江市丹徒新区龙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仲伟贵。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教育装备管理与****,住所地,住所地在镇江市丹徒新区千禧路**iv>
法定代表人:胡建忠。
原告航天信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大港中学、镇江市丹徒区教育装备管理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信息江苏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航天信息江苏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天信息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大港中学、镇江市丹徒区教育装备管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0元,减半收取8890元,由原告航天信息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子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文兰
书记员汪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