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财保7号
申请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