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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江苏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7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1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江苏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星火路软件大厦A座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6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毕艳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