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江苏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9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初字第3781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路软件大厦A座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邹钢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审判长鄢志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