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5975号
原告: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松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智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科新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科新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90.43元,减半收取计5045.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5045.21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