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执46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于松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唐艳玲。
申请执行人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06民初342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62,696.78元。
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本案前审案件财产保全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www.juwan.cn网络域名进行了评估,相关拍卖程序也已经在进行当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点对点”及线下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通过12368短信服务平台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国敏
审判员  薛云嘉
审判员  桑 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