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22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59234553C(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822执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峥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