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22民初2578号
原告: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蕴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蕴华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