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

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某某县金拱编织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民终1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金拱编织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华伦塑料厂,住所地安徽省**县***双车居委会。 经营者:***,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琚小菊,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原审第三人:琚诒来,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上诉人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县金拱编织袋有限公司、**县华伦塑料厂、原审第三人琚小菊、琚诒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中 审判员  胡 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璜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