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

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芜湖安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22民初2163号 原告: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金拱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5923455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安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济开发区火焰山路与三元路交叉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UN5CH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林公司)与被告芜湖安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义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6148.5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12003.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1.5倍,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2021年至4月1日止,后至实际付清之日计算方式同上),共计258152.3元;2.判令诉讼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7日至同年5月24日间,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热风棉、无纺布、熔喷布,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支付货款4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46148.5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余款,被告不予理会。为此,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安品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生产及销售无纺布包装制品、EPE珍珠包装制品、口罩、一次性卫生用品、棉纱、熔喷布等产品的企业。从2020年5月开始,原告总经理***同被告总经理**通过微信商谈从原告处购买热风棉、无纺布、熔喷布等事宜,至同年5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上述涉疫原材料,共7笔计货款296148.5元,上述涉疫原材料由原告托运到被告处。2020年10月16日,原告指派公司员工**(系***之子)到被告处同**进行对账结算,对账结算结果为被告从原告处进货总货款为296148.5元,扣除2020年9月30日**用支付宝向原告支付10000元,下欠货款286148.5元,被告在对账上加盖了单位印章。经催要,同年12月1日,被告安排股东**支付原告40000元(电子回单附言:安品给**材料款)。对于下欠的货款246148.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推诿不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义林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安品公司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27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为此,原告花去诉讼保全担保费用600元。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相关财产线索,经与原告沟通,本院未下书面保全裁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告的企业公示信息,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结算单1份,**、**的转款记录各1份,保单保函、增值税电子发票各1份等证据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清偿。安品公司欠义林公司货款,事实存在,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并赔偿相关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本院认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从2020年10月17日开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函费的请求,因保函费系被告未支付货款而导致原告实际支出的其他诉讼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安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货款246148.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2020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5.775%计算至货款246148.5元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款,被告应汇至: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账号:10×××0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计2586元,其他诉讼费用600元,合计3186元,由芜湖安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