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5810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现住长春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住所地长春市工农大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系单位职工。
原告***诉被吉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