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某某与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781民初164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地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吉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020年0.75公顷土地玉米产值损失人民币17.400.00元。2、诉讼费、评估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系长余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建设单位,被告二系长余高速公路拓宽工程设计单位。2020年度,由于长余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建设和设计存在瑕疵,导致排水不畅,致使原告承包的0.75公顷土地玉米全部绝收。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未果,特此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吉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主体不明确,原告未在指定期间予以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