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781民初163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地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吉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020年1.7公顷土地水稻产值损失人民币37.672.00元;2、诉讼费、评估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系长余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建设单位,被告二系长余高速公路拓宽工程设计单位。2020年度,由于长余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建设和设计存在瑕疵,导致排水不畅,致使原告承包的1.7公顷土地水稻损失80%以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未果,特此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吉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主体不明确,原告未在指定期间予以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37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