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7民初2542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2号蓝天科技综合楼B1-F5中发天交电子市场F310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安乡县。系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7.00元,减半收取计80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