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8934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博,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8号院3号楼12层12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28934号裁定,冻结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 831.62 元。2021年11月10日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保全措施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831.62 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晓洁
二〇二 一 年 十一月十二 日
书 记 员 何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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